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ω結款物工作,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扣押、凍結的款→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行使檢察職權過程中扣押、凍結的↑違法所得、其他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屬於違法所得。
第三條 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卐合法財產,應當依法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扣押、凍結,並依◤法處理。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以及保管、處理ぷ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
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檢察院自首時攜帶涉案款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 接受,並向自首人她只是放不下之前開具收據,根據立案情況決定是否扣押、凍結。
第五條 實行扣押、凍結款物與保管款物相分離的原則,帳實必須相符。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應當實行辦案部門和保管部門相互制約的原則。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八條 扣押、凍結涉及國家秘叫道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款物,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章 扣押、凍結款物的程序
第九條 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履行法律手續。
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由兩名以ぷ上辦案人員進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非法持有的違禁品,可能屬於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再写一段时间有關的可疑款物,可以先行扣押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審查■處理。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時隨身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對於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用品,逐件登記,隨人移交,或者退還家屬。
第十條 對於扣押的款物,檢察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清單一式四份,註明扣押物品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包裝等主要特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我想写情上註明。
第十一條 對於應當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原地封存,並且單獨開具扣押(原地封存)清單一式四份,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場的,應當在清單上註极力明。
第十二條 辦案部門扣〒押、凍結下列款那时候物,應當進行相應的處理:
(一)扣押外幣、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以及其他不易辨別真偽的貴重物品,應當在拍照或者錄像後當場密封,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根據辦案需要及時委托具有資質的部門出具鑒定報告。啟封時應當有見證人或者持有人在場並上次我们新义盟有个小弟因为和他妹妹交往且簽名或者蓋章;
(二)對存折、信用卡、有價證券等支付憑證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夠證明案情的helench72現金,應當註明特征、編號、種類、面值、張數、金額等,作為實物進行封存,並且凍結相應的帳戶;
(三)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ξ等磁質、電子存儲介質,應當註明案由、內容、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制作或者提取時間、制作人ζ 或者提取人等;
(四)對易損毀、滅失、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这样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後進行封存,或者經檢察長批準後委托有關部心中已经有了数門變賣、拍賣。
第十三條 對扣押、凍結的款物,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解除或者退還決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